百度360插标案二审二次开庭 标注必要性成焦点
发布时间:2013-09-05  浏览:

  9月4日上午,百度诉奇虎360标注恶意网址案(业内称其为“插标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第二次开庭。双方争论焦点集中在“对搜索结果进行标注的必要性”上。百度律师认为,目前欺诈、钓鱼类网站比例极小,360对百度搜索结果的标注,是超过必要限度的违法行为。奇虎公司则认为,3.8%的比例很小,但对中国网民的危害却是巨大的。


  该案起因为360安全卫士软件的“搜索保镖”功能,使得用户在搜索网络页面时,包括使用百度网站搜索时,在一定程度上能识别钓鱼网站、挂马网页等有恶意的链接。在此前的一审判决中,判罚360赔偿百度公司45万元。对此,360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今日,双方就“对搜索结果进行标注的必要性”进行陈述,这也是本次开庭的主要焦点之一。


  百度方面认为,360对搜索结果进行标注并无必要,并提供了一组数据:用户通过搜索引擎访问的网址中,只有3.8%的网站有可能构成欺诈,而这3.8%当中,直接在搜索结果中显示号码的情况更是少之又少。百度表示,360对百度搜索结果的标注,是超过必要限度的违法行为,滥用了安全软件所谓的“最小特权”。


  而360表示,百度举证的这一欺诈、钓鱼网站比例,恰恰证明了插标的必要性。“百度宣称每天有4.1亿的用户使用百度搜索引擎,假设用户每人通过百度搜索访问一个网站,按3.8%的比例计算,碰到的钓鱼、欺诈网站数量就高达1500万次。”360认为,这个数据足以对网民造成很大的危害。


  此外,百度和360双方还针对360安全软件是否篡改源代码、360网址导航站中设置的下拉提示词是否对百度造成影响等多个细节问题展开了激烈的法庭辩论。庭审结束后,法院并没有对本案予以宣判,将择日作出终审判决。


  如何保证搜索结果的客观公正?据了解,搜索引擎技术在我国落地生根已有十几年,但迄今为止的互联网法律法规中,并无针对搜索引擎进行规范的,对于采用第三方安全软件对搜索引擎信息进行“把关”这种行为,目前政府管理部门也尚无相应政策出台。


  中国政法大学法制新闻研究中心研究员陈杰人认为,互联网信息技术服务不仅仅是单纯的市场行为,在某种程度上更是带有公益属性,企业负有重要的社会责任。“因此,对互联网企业的行为评价和规范约束,不仅要考虑到市场规律,更要考量社会伦理,必须以公共利益作为第一评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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